烈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本区实际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临震预报和地震灾害,以及近邻地区临震预报或对本区造成灾害的地震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和抗震救灾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全社会地震灾害防范意识,落实各项地震防范和应急保障措施,做好抗震救灾应急准备工作。
1.4.2以人为本,减轻灾害。坚持生命至上,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各镇、办(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中,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在省市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4.4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1.4.5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指导和支援。
1.4.6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烈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本地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动员和紧急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临震预报或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区地震局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III级以下地震应急响应
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有关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和区地震局局长担任。
III级以上地震应急响应
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有关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地震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为: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地震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城建局、区交通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广电局、烈山电管站、区农水局、区国土分局、区教育局、区环保局、区科技局、区旅游局、区物价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分局、区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信访局、区法制办、区工商分局、烈山电信烈山分公司、移动烈山分公司、联通烈山分公司、区邮政局、武警烈山区支队、武警烈山区消防支队、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2.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研究和部署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措施;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部署和要求;根据地震预报、地震灾情,研究和确定地震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协调驻烈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承担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立
III级以下地震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地震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地震局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2.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地震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文件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信息传报、震情监视、震情会商、研究参谋、综合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成立
III级以上地震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综合组、专家技术组、抢险救援组、监测预报组、灾民救助组、医疗防疫组、生命线工程保障组、社会治安组、交通通信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经费保障组、接收援助组、金融工作组、宣传组等14个工作组。
2.3.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1)综合组: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地震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联络、指导和协调指挥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承担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文件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信息传报、研究参谋、综合协调、社会动员、监督检查和政策法规解释等工作;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组(办公室)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专家技术组:区地震局牵头,有关部门、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必要时,邀请上级或外地特殊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研究提出现场地震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地震应急专业技术的咨询、鉴定等,指导或直接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3)抢险救援组: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公安分局、武警烈山区消防支队、武警烈山区支队、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分局、区农水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和单位,区地震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各行业应急抢险救援队、各级志愿者公共应急抢险救援队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市地震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协调驻烈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搜寻地表和废墟下的受难者,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有效办法抢救被压埋的人员,实施重要工程抢险救援;处置危险化学品灾害、火灾和建筑、桥梁、水利工程灾害等其他次生灾害,对次生灾害危险源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
(4)监测预报组:区地震局牵头,各镇、办地震工作部门,区科技局、区农水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武警烈山区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地震台站、气象台站和地震现场的监测工作,分析研判震情趋势、气象变化,加强火灾、水灾、地质灾害、环境灾害等次生灾害的监测,提出应对意见和防范措施。
(5)灾民救助组:区民政局牵头,地震灾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电管站、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区交通分局、区教育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地震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灾情的收集、统计、报告;应急疏散、撤离危险区的居民、游客等群众,安排交通工具,启动应急疏散避难场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提供帐篷、板房、供水、排水、供电等临时居住条件和医疗、防疫、卫生监督等卫生条件,组织生活必需品分配、供给,维护避难安置区的治安秩序;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安排好灾区受困群众的吃、穿、住、医、行等基本生活。
(6)医疗防疫组:区卫生局牵头、区环保局、区交通分局、区农水等部门及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局、武警烈山区支队和有关医疗机构为成员单位。负责地震灾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紧急救治受伤人员,转移、安排重伤人员住院治疗;组织开展灾区、灾民避难安置区的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监管工作;做好灾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开展因灾造成精神创伤群体的心理咨询和救助;做好灾区畜禽疫病预防控制工作,防范、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7)生命线工程保障组:区建设局牵头,区商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地震灾害损毁的供水、排水、电力、燃气、成品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排障,修复维护设施功能。
(8)社会治安组:区公安分局牵头,武警烈山区支队、区司法局、区信访局等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地震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抢险救援现场、灾民避难安置区的治安秩序;对党政机关、要害部位、金融单位、储备仓库、自来水和大型桥梁、水库等重要场所、区域等实行警戒;化解和处理涉外、涉台和民族、宗教事务,协调、处置群体性事件,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交通通信保障组:区发改委牵头,区交通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广电局、电信烈山分公司、移动烈山分公司、联通烈山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地震灾害损毁的铁路、公路、水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和通信、广电设施的抢险排障,修复维护设施功能;协调、调度交通运输力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设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在紧急条件下依法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抗震救灾交通运输需要;启用海事卫星通信系统,落实机动通信措施,疏导通信网络,增设通信频道及设备,确保应急通信联络需要。
(10)物资保障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物价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紧急调集、投入工程抢险、人员抢救的抢险救援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活医疗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组织的物资、设施、设备,请求动用省市级或国家储备物资、粮食等,开辟应急物资供应渠道,保障抗震救灾物资供给;加强市场监管,组织商品货源,拓展供应渠道,监测价格,平抑市场,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确保地震灾区市场稳定。
(11)经费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区抗震救灾应急经费的筹集、划拨、分配和使用监管,组织开展赈灾捐赠活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2)接收援助组:区民政局牵头,区地震局、区卫生局、区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接收国内外支援或捐赠的抗震救灾物资、资金、设备等;接洽、接待境内外、港澳台地区来淮应急救援、赈灾的人员;做好接收物资、设备的保管、调拨、使用等管理工作,及时归集、中转赈灾资金,确保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的安全。
(13)金融工作组:农行烈山区中心支行牵头,区公安分局及各有关商业(政策)银行和各有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金融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对金融支付清算系统实施抢险排障,恢复网络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保障金融系统运行安全;协调、监管各有关商业(政策)银行,排查、消除或降低金融风险,保证银行支付清算工作正常运转;组织有关保险机构勘查地震灾情,统计核实损失,实施先期保险赔付。
(14)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地震局、区民政局、区广电局、区公安分局及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负责地震灾害的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及防灾应急避险救助和卫生防疫等科普知识宣传;接待和安排外埠、境外记者采访;监管互联网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各界相关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3.3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职责
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对本组职责工作负有组织、指挥和协调责任,会同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及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落实各项任务,实施各项行动。
2.4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根据地震灾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灾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地震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和地震灾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5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区镇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指挥部办事机构。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镇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
2.6 部门、行业、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职责分工,成立部门、行业、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部门、行业、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安徽省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地震灾害划分4个等级:分别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3.1 I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及近邻地区的 Ms6.5级以上地震,可判定为I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 II级(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及近邻地区的Ms 5.5 至Ms 6.4级地震,可判定为II级(重大)地震灾害。
3.3 III级(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及近邻地区的Ms 4.5至Ms 5.4级地震,可判定为III级(较大)地震灾害。
3.4 IV级(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及近邻地区的Ms 4.0 至Ms 4.4级地震,可判定为IV级(一般)地震灾害。
4 监测预警机制
4.1 地震监测与信息传报
区和各镇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各地震专业台站的监测管理,增加有效的震情跟踪手段,加强对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告工作;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网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捕捉、分析、研判地震宏观异常迹象,并报告相关信息;建立、完善计算机地震会商系统,定期开展地震趋势会商;加强与周边城市地震工作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地震监测信息;保持与省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监测、分析预报部门的联系,时刻保持高度的防震警觉性。
4.2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4.2.1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安徽省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地震预警划分4个等级:I级(Ms6.5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II级(Ms5.5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III级(Ms4.5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IV级(Ms4.0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地震预警发布
一般情况下,地震预警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基础上,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向省市人民政府、省市地震局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24小时之内的地震预报,向省市人民政府、省市地震局报告。
4.3 地震防范措施
当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预警涉及本区行政区域时,区人民政府及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宣布进入地震应急准备阶段,及时组织、部署防震减灾工作。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部署全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抢险救援、抗震救灾工作准备情况。区和镇、办地震工作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加密地震分析会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应急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应急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生命线工程、要害部位、危险源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救援机械设备和应急队伍资源的调查统计及待命准备,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应急物资和生活救助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抢险救援演练,进一步完善防灾应急措施;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助知识宣传教育,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5 应急响应
5.1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1.1I级、II级地震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及近邻地区的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或发布Ms5.5级以上地震临震预报,启动II级以上地震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5.1.2III级地震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及近邻地区的较大地震灾害或发布Ms4.5级以上临震预报,启动III级地震应急响应。在中国地震局的协调、指导下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5.1.3IV级地震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及近邻地区的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地震应急响应。在区地震局指导下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地震灾区各镇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5.2 地震应急响应决定权限
I级、II级地震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III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地震局建议决定。IV级地震应急响应由有关镇人民政府根据区地震局建议决定。III级、IV级地震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报告。
5.3 地震信息报告与发布
5.3.1震情信息报告
地震发生后,区地震局在15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等情况,并提出地震应对初步意见,同时向市地震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随着地震态势的发展,区地震局及时续报震情。
5.3.2灾情信息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镇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破坏范围、破坏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同时向区地震局、区民政局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地震局、民政局报告。区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报告情况;必要时,直接向国务院及中国地震局、民政部报告。随着地震态势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及时续报震情、灾情。
5.3.3地震信息发布
地震信息发布遵照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及地震发展趋势、应对措施、应急救援等情况。地震信息发布采取新闻发布会、利用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系统(网络)等形式。较大或一般级别地震的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地震的信息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发布,或经上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5.4 地震灾害先期处置
地震灾区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基层组织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紧急调配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实施人员抢救、火着点灭火、危险化学品防护施救、生命线工程抢修、重要工程抢险、重要场所安全保卫、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等抗震救灾工作;迅速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向上级或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及部门予以紧急支援;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地震局、区民政局报告震情、灾情及相关情况。
5.5 抗震救灾指挥协调
根据区地震局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宣布本区进入地震应急期,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响应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地震震情、灾情,做出紧急应对决策,决定应急处置措施,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下达抢险救援命令。统一调度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视情况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突击实施抢险救援;根据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增派应急队伍和物资,支援灾区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予以援助。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迅速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待国务院或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后,在上级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6 地震紧急状态
发生地震灾害,需要宣布部分镇或全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
5.7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5.7.1地震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地震灾害可能,地震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抗震救灾取得决定性胜利。
5.7.2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宣布
达到地震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由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地震善后工作
地震灾区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卫生局等部门和各有关保险机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地震灾害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经济与人身损失补偿、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保险理赔、现场清理、灾后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地震灾害后果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秩序。
6.2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在市地震局或省地震局的领导、协调下,区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调查、核实、评估地震灾害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发震构造,划分烈度分布,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及各种地震地质灾害。
6.3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或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框架下,区或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地震救援、抗洪抢险、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基础通信网维护以及水、电、气、油等行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抗震救灾的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各队伍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加装备配置的投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突击作用。
7.2 地震应急通信保障
区发改委、区广电局和区各有关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单位是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承担者,要健全保障工作体系,研究并落实通信疏导、紧急抢修等各项措施,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抗震救灾应急通信畅通。
7.3 地震应急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要做好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区农水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生产、储备、补充、更新、调拨、配送和监测、监管、预警工作体系;完善地震应急物资调集、供应工作流程;积极利用市场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地震应急物资的供应。
7.4 地震应急装备保障
区地震局要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抢险救援设备的调查、统计,掌握救灾装备资源状况、建立抗震救灾装备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7.5 地震应急经费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震应急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应急经费保障措施。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要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地震应急经费;鼓励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捐赠地震应急经费。
7.6 地震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抗震救灾应急交通运输车辆的调查、统计,掌握运输力量;研究制定在不同情况下保障应急交通运输方案和措施;开展交通设施地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7.7 地震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及区疾控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组建地震应急医疗队,组织专业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救护力量的统计,制定不同情况下的调度方案;储备适当、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医疗用房地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7.8 地震应急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武警烈山区支队要制定地震应急状态下的治安保障工作方案;做好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施、重要设备、重要物资存放地等的统计工作并建立档案;加强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社会治安群防联防工作方案。
7.9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逐步建成一批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及时、安全疏散、撤离和安置避难人员的需要。
7.10 地震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地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火灾等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防护规范,加强应急救援安全专业培训和指导,确保地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7.11 地震应急决策与技术支持保障
区和镇地震工作部门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组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为地震监测分析和趋势判定、抢险救援、灾害考察、灾害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参谋;建立抗震救灾基础数据库和地震信息辅助决策系统,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8 其他地震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处置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有感地震或近邻地区发生地震波及本市,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地震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并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有感地震应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2 平息地震谣言
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秩序造成影响时,区地震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并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地震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针对性地开展辟谣,维护社会稳定。
9 附则
9.1 地震应急工作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烈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2 地震应急预案演练与管理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区地震局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性地震应急演练。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基层组织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
9.3 地震知识宣传与业务培训
区地震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有关新闻媒体,加强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地震知识、应急避险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地震应急专业技能。
9.4 名词术语解释与说明
次生灾害:指因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其它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
有感地震:指人们能感觉到,但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经济损失的地震。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