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回应-就业创业】就业见习政策问答
1.什么是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提升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2.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及按照《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都可以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每人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3.见习期间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哪些?
(一)见习补贴。见习期间,按月支付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费用,其中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400元的财政补贴,见习基地承担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单位补贴。另外,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为见习基地支付的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一次性),所需资金均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开发的就业见习岗位,见习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承担。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二)留用奖励。见习期满后,如果见习单位与见习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超过当年见习生50%,可根据留用见习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见习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即终止与见习基地签订的协议?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5.见习基地应履行哪些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见习基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与见习人员签订的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7.申报见习基地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重点吸纳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三)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四)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各类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五)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8.用人单位如何申报见习基地?
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561-3892093
市人才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