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随着国家教育助学体系的不断完善,烈山区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及高校学生的教育资助体制。为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教育资助政策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烈山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全区教育助学工程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并承担对教育助学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二、全区各学校和幼儿园是各项教育资助政策的执行者和承办者,并承担规范执行和认真、及时办理的责任。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成立由校(园)长为组长,书记、分管副校长、学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规范实施本单位的教育助学工作,并承担拟定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审核、审定受资助学生名单、监督指导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各学校在召开审核享受资助学生的评审会议时,应邀请所属镇(街道)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和负责扶贫、民政工作的同志到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努力确保资助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校、幼儿园要将开展教育助学的相关文件印发给区级相关部门、镇(街道),让各级组织了解和掌握各项教育资助政策的要求,以便正确履行签字、盖章和初审的责任。要借助各种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教育资助政策,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方便困难群众及时、正确申请享受教育助学资助政策。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和幼儿园要借助校园广播、校园网、宣传栏、公示栏等平台,对教育助学资助相关政策文件、实施办法、资助条件、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册及举报受理方式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不断完善改进资助工作。要认真结合本单位的学生变化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实施方案。要对各方面反馈的资助信息和不符合享受资助政策的问题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执行有偏差或者错误的行为进行纠正。
七、学生资助的主要对象。主要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具体实施对象严格按照对应的资助政策的要求进行细化确定。
八、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申请资助的学生在开学初,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幼儿园)提出书面资助申请(申请中说明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和经济困难的具体原因或者事由),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学校审核。学校(幼儿园)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审核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3、结果公示。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学生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4、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幼儿园)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等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九、资助资金的发放。资助资金实行单设科目、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发放名册,发放名册必须明确发放金额和发放时间,并经由受助者亲笔签名确认,资助资金以银行卡发放形式发给受资助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十、资助资料的收集整理。学生资助档案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学校(幼儿园)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档案的建档主体,要高度重视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严格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一)学生资助档案的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内容:
1.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
2.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组织机构文件和制定的有关学生资助管理文件;
3.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人员分工及职责;
4.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资助工作会议记录等资料;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于资助项目申请材料;
6. 学生资助项目受助学生汇总表;
7. 资助项目受助学生公示名单及公示照片;
8. 发放凭证(如发放签名册、打卡发放的银行对账单等)。
(二)学校资助档案的归档要求。所有归档材料要求必须真实、完整。力求通过资料能够反映资助工作的全过程。学生资助档案须按学期、项目、班级排序装订,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页码和册内文件目录。学生资助档案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保存。
十一、本制度从二〇二〇年二月起执行。本制度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