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教育扶贫暨学生资助民生工程奖惩办法

2020-12-16 10:51作者:宋疃镇来源:烈山区教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烈教〔2017〕149号

关于印发《烈山区教育扶贫暨学生资助民生工程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校、集团校、区直学校:

为确保教育扶贫和学生资助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将《烈山区教育扶贫暨学生资助民生工程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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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教育局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印发


烈山区教育扶贫暨学生资助民生工程

奖惩办法

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教育局各项教育扶贫攻坚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区教育扶贫工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2017年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教助〔2017〕4号)及《关于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淮纪发〔2017〕1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教育扶贫相关科室、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幼儿园)。

第二条 明确责任主体。教育扶贫学生资助是脱贫攻坚战略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做到学段全覆盖、标准最高档、对象无遗漏、项目可叠加、结果有记录。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积极行动,周密谋划,精准确定本校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精准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精准发放各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教育扶贫工作责任。各学校对本学校教育扶贫攻坚暨学生资助民生工程工作负总责,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和部门负责人、帮保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因思想麻痹、作风漂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原因延误工作的学校和个人,区教育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构建责任明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对认识不高、责任不明、工作不力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各中心校、集团校、区直学校(幼儿园)是教育扶贫暨学生资助民生工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所在学校的贫困学生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精准帮扶等工作,高质量完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家庭学生信息摸排工作,确保贫困对象识别精准、措施落实到位。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不折不扣落实资助政策,高度重视教育扶贫工作,按照“照镜子,正衣冠”要求,查找不足,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要特别重视建档立卡家庭在校生的精准资助工作,实现精准资助,不落下一人,助力脱贫攻坚。严肃追究责任,对脱贫攻坚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推进脱贫攻坚不力,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或者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甚至袒护包庇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烈山区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严肃问责,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而且要追究监督责任。对教育扶贫领域问题线索涉及的单位、学校,坚决查办。通过约谈交办、发函督办和直接查办等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履行主任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认真督促整改,及时开展批评教育、防微杜渐;对违规问题,要确保依规纠正处理到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以下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

1.拒不执行教育扶贫政策及上级部门部署的扶贫宣传、数据传送等扶贫工作的;

2.执行扶贫及资助政策不到位的;对有举报投诉经查属实有违规行为的,媒体有负面报道,经查属实的;

3.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未实现资助全覆盖、最高档等相关资助政策的;

4.在市、区民生工程开展的日常评价中,国家及省、市、区部门检查中或在省、市民生工程绩效评价中发现问题,出现重大失误影响评价成绩的;

5.校内资助没有足额提取、足额发放按照考核体系落实到位的;

6.没有按照评价体系迎检,考核资料没按评价体系准备,影响全区绩效评价成绩的等现象。

对于出现以上现象的单位,教育局将约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不得评先评优、年终考核中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五条 落实奖励机制:对各级各类学校资助人员表现突出的优先提拔重用;在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政策执行、宣传报道等方面为教育扶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优先评先评优;受到国家、省、市、区级表彰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职务晋升、名师评选等方面优先考虑,并给于奖励。

第六条 各中心校、集团校、区直学校(幼儿园)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资助中心建设,选优、配齐资助人员,改善办公条件,落实人员待遇。对不按要求配置机构,人员等落实不到位的学校,教育局将给予通报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建立学校领导和帮保人帮扶制度,细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确保资助不漏人,政策不漏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