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赵某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英与丈夫董某系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村民,二人共育有七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已去世。2017年其丈夫董某患病离世,赵某英独居一段时间后,于2018年被大儿子董保某接到家中共同生活。随着年龄增长,赵某英身患多种疾病,几次住院花费不少钱,均由董保某独自承担,赵某英多次联系其他子女,他们仅口头承诺,却一直未支付任何赡养及治疗费用。在宋疃镇开展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中,赵某英的大儿子董保某华了解到法律援助可以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权,于是2022年1月12日,董保某来到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在工作人员询问中得知,老人已94岁,身患疾病行动不便,且赡养纠纷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遂开通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当天下午,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朱主任和张副主任亲自上门服务,为其办理了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并指派经验丰富、热心公益的法律援助青年律师刘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接受指派后,刘律师与赵某英办理委托手续,进行风险告知,并制作谈话笔录,详细了解了案情,2022年2月,刘律师备齐相关材料后,代老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六被告每人支付原告赡养费19500元(暂计算自2018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共计39个月,每人每月500元),2022年2月份之后每人每月继续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2.如原告生病住院,由六被告在住院期间轮流护理,医疗费由六被告均摊;3.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考虑赵某英年事已高,有的子女年龄也较大,家庭也比较困难,所以烈山区人民法院先行安排庭前调解,在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负责人汪主任的主持下,烈山区宋疃镇邵山行政村律师及在烈山区法院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参与下,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说解,其五个子女愿意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赵某英每月支付赡养费,且赵某英也确实考虑到其中一子女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放弃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的请求。法庭出具了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1.从2022年3月开始每月28日前董保某、董志某支付赵某英赡养费500元,董书某、费兰某支付赵某英赡养费300元,董某兰支付赵某英赡养费200元,董某英每月去探望赵某英至少一次(帮助赵某英洗衣);2.从2022年3月以后,赵某英生病住院产生的医药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董保某、董志某各承担30%,董某兰、董某英、董书某、费兰某共同承担40%;3.赵某英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与六个子女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本案得以调解结案。【案件点评】本案案由为赡养费纠纷,原告要求六被告支付赡养费,并轮流看原告。《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