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决定从2023年7月起,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0元。
提高标准后,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