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和时限(含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2023-04-20 17:53作者:宋疃镇来源:烈山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根据《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8〕941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区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6类)及救助对象指的是: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3)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损坏的农房。

4)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按“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基本原则,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1)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时,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需救助人员,报所属镇(办)政府审核,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批,最后由属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妥善组织应急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应急救助对象、应急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遇突发自然灾害,需紧急开展人员救助的,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

3)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救助、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灾害救助项目,组织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范围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各项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救助标准及时限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所需数额的安排和分配,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

(一)紧急转移安置项目:按紧急转移人口数和相应的标准,人均300元。

(二)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按照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数和生活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补20元,救助期限3个月。

(三)旱灾救助项目: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

(四)冬令春荒困难补助项目: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以及省级承担比例测算分配。

(五)农房倒损恢复重建项目:按照倒房重建人员困难情况、重建户数、重建修缮性质对应的标准,倒房重建房屋户不低于2万元,一般损坏修缮加固户均不低于0.2万元。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项目:按照灾害发生等级、遇难人数。具体补助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

 

 

救灾资金发放流程图(区应急局)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

村(居)评议公示

(镇)人民政府审核

区应急局审批

报区财政局申请打卡发放

通过惠农平台一卡通发放受灾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