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决定从2023年7月起,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72 元。
提高标准后,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