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援助

2023-02-28 10:34作者:烈山镇来源:烈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目录清单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000512001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编码
113406040030924069400051200100003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司法局窗口(淮北市迎宾路169号-3号楼)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所属部门
淮北市烈山区司法局
所属区划
烈山区
实施主体
淮北市烈山区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窗口领取或EMS送达
监督方式
0561-4085148
咨询方式
0561-4085548
审查标准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