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援助
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实施编码 | ||
办理形式 | 办理深度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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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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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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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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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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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权力来源 | ||
行使内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划分标准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下沉办理 | ||
通办范围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
阶段性办理 | 办理时间段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预约渠道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 | ||
数量限制依据 | |||
是否进驻大厅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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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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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窗口领取或EMS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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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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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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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