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一)加强灾害信息员配置。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县灾情管理职责,减灾救灾科为责任科室;乡镇、村灾害信息员均设A、B岗,A岗为主岗,B岗为副岗,A岗负责日常联络和信息报送(B岗负责收集信息等协助工作),A岗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岗时,由B岗负责。县级灾害信息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科工作人员担任;乡镇灾害信息员由应急管理中心或社会事务办主任担任A岗,应急管理中心或社会事务办业务骨干担任B岗;行政村由村书记或主任担任A岗,村“两委”成员工作者担任B岗。确保在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能及时到岗开展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二)明确灾害信息员职责。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核查、统计和报送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和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紧急转移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参与防灾救灾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各乡镇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灾害信息员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完善灾情信息台账资料,做到数出有据。要规范灾情信息报送渠道,原则上统一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进行逐级报送。要建立健全与气象、水利等相关单位的灾情会商机制,加强对灾情和灾害发展趋势的商讨和研判,促进信息共享,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三)健全灾害信息员培训长效机制。按照分级培训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灾害信息员每年参加上级组织的专题培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乡镇、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要扩大培训覆盖面,乡镇灾害信息员每年培训率不低于50%,村(社区)灾害信息员每年培训率不低于20%。在培训中要创新模式,采取专家授课与经验分享相结合、理论讲解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网络课堂与线下面授相结合等方式,全面开展灾情管理政策法规、灾害基础知识、灾情现场核查以及系统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技能,切实提高各级灾害信息员的业务能力。
(四)完善灾害信息员日常管理。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切实掌握灾害信息员队伍基本情况。今年6月15日前,各乡镇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完成了灾害信息员数据的更新录入工作。乡镇在完成本级灾害信息员信息填报工作的基础上,负责做好所辖行政村灾害信息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本级灾害信息员的信息填报工作,同时对下级填报的灾害信息员信息进行审核。各乡镇每年至少两次对本辖区内的灾害信息员基本信息进行核对更新,其中一次应在汛期前的一个月内完成,确保灾害信息员录入信息正确有效。县应急管理局将依据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对灾害信息员基本信息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五)改善灾害信息员工作条件。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灾害信息员实施岗位补贴制,村级灾害信息员岗位补贴由乡镇、村统筹解决,县财政支持A.B岗灾害信息员每年补助1200元,岗位补贴按年发放。同时,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为灾害信息员配备和提供承担灾情统计报送任务所需的必要装备,切实改善灾害信息员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六)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信息服务。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我县公益氛围浓厚、志愿者队伍较多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服务工作。对于有较高公益素养的志愿者,可以在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纳入乡镇、村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充实工作力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加快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总体工作,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人员信息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为灾害信息员工作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支出保障必要的经费;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应急管理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情采集工作。
(二)严格考核奖惩。各乡镇要严格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健全灾害信息员工作考核奖惩。村级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应急中心或社会事务办负责每年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补贴挂钩,对考核合格者发放岗位补贴,对考核不合格者,停发不合格年度岗位补贴。乡镇灾害信息员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每年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乡镇年终的考核中,对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统计报送灾情的灾害信息员要予以表扬,挽回重大损失的要予以奖励;对报灾不实或延误报灾、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增强灾害信息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认同感。要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灾害信息员的先进事迹;同时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把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县级以上表彰,积极营造关心支持灾害信息员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广大灾害信息员立足岗位、扎根基层、务实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