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和救援演练

2020-12-16 16:58作者:烈山镇来源:烈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二、承办机构

烈山镇党政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召开专题宣传应急知识;

2.悬挂宣传标语与横幅;

3.利用宣传栏刊出了“安全常识”板报;

4.发放宣传资料;

5.由安全办牵头,组织观看影像资料,对民众进行防地震安全教育;

6.做好全员应急疏散预案,举行突发事故应急疏散演练。整个撤离过程井然有序,没有意外事故发生。听到警报后,所有部门人员都能按顺序由办公楼楼梯下到地面到广场,撤离时组织有序,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没有推搡、拥挤现象发生。到达广场后,办公室主任清点人数,并向总指挥报告。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烈山镇党政办     电话0561-70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