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镇总体应急管理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依据
为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等)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四)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3、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及职责和权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扬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积极作用。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科学应对。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预警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确保做到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五)应急预案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根据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我镇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镇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镇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镇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村(居)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村(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各村(居)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镇政府备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和指挥体系
1、领导机构与职责。设立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我市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人员为: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军分区首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主要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委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省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职责:研究确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本市目前已有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市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今后根据需要,再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办事机构与职责。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综合管理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环保局、民政局、卫生局、水利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按应急工作要求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依托现有的市突发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等专项工作体系,经过增加、调整和完善,使之成为一系列相应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同时根据形势变化新增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一并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1)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相关的副秘书长、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长。情况特别时,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机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2)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职责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各自相应专项应急工作。具体职责是:
①研究决定全市相关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②负责与省相应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
③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
④具体制订、修改、实施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⑤承办市应急委委托的事项;
⑥指导、检查县(市、区)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的工作。
(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各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
4、专家组。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应急委从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专家组。
职责:平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5、地方应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县(市、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
(二)应急联动体系
贯彻突发公共事件属地负责的原则。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是扬州市境内突发公共事件责任主体,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中,负责统一组织和调配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资源。
市应急委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系统和统一的指挥平台,由市应急办按照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具体组织建设,与省应急指挥中心、驻扬军队、武警部队、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和各县(市)应急委等指挥部位实现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实施应急联动、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指挥。各区应急指挥平台由市应急委在市应急指挥平台内统一组织安排。
建立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机动指挥系统设在市应急处置移动通信车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保持通信畅通,保障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由相关地区和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市应急办指挥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在第一时间报告现场情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传达到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和县(市、区)应急办、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县(市、区)应急办公室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市应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自然灾害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气象局、地震局、水利局、农业(林业)局及地方政府。
事故灾难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公安局、交通局、海事局、安监局、建设局、质监局、环保局、农业(林业)局、城建控股(集团)公司及事故灾难发生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卫生局、农业(林业)局、质监局、药监局、工商局。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公安局、消防支队、外办、侨办、台办。
突发经济安全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发改委、人行、银监局、商贸局、物价局、粮食局。
各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部门应注意收集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境外对本市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信息进行分析,定期向市应急办报告。
对监测机构和各专项应急机构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属于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属地应急办,应急办应进行复核,并提请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全市逐步确定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新的报警电话确定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警电话暂定为:110、119、120、122。市和县(市、区)应急办以及各级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须利用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网络等接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二)预警级别确定与发布
1、预警和报警
市应急办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应急委和传递给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应急办和专项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均负有接警、转报警和处警的责任。
2、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按《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
(2)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3)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应急委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经市应急办分析、评估和确认,组织专家研判,形成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委,经市应急委按规定程序报审后统一发布。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和涉及的县(市、区)应急委、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对预警事件并在事件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
(5)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预警的解除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解除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一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发布解除警报信息。市和县(市、区)应急委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解除预警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我镇的应急响应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告区应急委。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
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和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服从省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省应急预案启动时,市、县(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市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市应急委和省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扬州军分区和武警扬州支队,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对本市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本市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省应急办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4、完成省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县(市、区)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县(市、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对本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本区域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应急办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4、完成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5、负责本区域群众的安抚与稳定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应急委及县(市、区)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及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同时向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应急程序
1、基本应急程序
(1)事发地先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市、县(市、区)应急办报告。
市、县(市、区)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省、市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2)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①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
②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③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不间断监测和控制,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
④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
⑤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⑥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⑦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⑧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3)各部门联动。在应急工作中,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迅速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2、扩大应急
启动本级预案和相应救援力量组织应急救援时,灾害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转入扩大响应。在启动基本响应程序的同时,迅速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预案,可增调各种社会力量和物资,请求军分区和武警、预备役部队协助救援。必要时,通报邻近地区、城市,请求增援。
(三)指挥与协调
1、应急领导机构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应急委均应接受省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工作,指挥场所设在市应急办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应急委全面负责辖区应急工作,指挥场所设在应急办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2、现场指挥
(1)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均应开设现场指挥部,先期到达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首先负责现场指挥;多灾种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参加救援时,由主要灾种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市应急委启动时,由其统一指挥。
(2)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市应急委相关领导;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专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领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处置组成员;灾害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3)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自救、互救、群众疏散转移,救援物资保障的组织指挥工作。
(4)应急处置权力转移顺序为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责任部门权力转移顺序为: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
(四)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在市应急办就位和待命。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协调、组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或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内容,审定重大突发事件连续、深度报道的工作方案并及时组织落实。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具体负责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新闻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的把关工作,加强媒体活动的监管和协调,实施信息统一发布和文稿审核制度。
(五)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达到相应条件后,按审批程序要求,市或县(市、区)应急委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市民政局、农业(林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3、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事件发生地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做好家属安抚工作。红十字会、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4、卫生部门要设立医疗监测救治站(所),对伤员进行救治,为群众提供常用药品,对疫病进行控制,对食品、饮水等进行检测、监督;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建设和人防部门要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大气、水源、植被、土壤等全方位环境监测,对因事件而形成的环境改变和污染及时提出应急控制措施和治理恢复意见。
5、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警力,维护突发事件中的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乘突发事件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损失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7、做好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被损害设施等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8、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补偿、赔偿的规定,确定补偿、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补偿和理赔。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劳务人员应给予一定标准的经济报酬,对于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二)社会救助
积极开展建立救助基金、组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建立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由扬州市慈善总会结合突发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三)保险
1、鼓励单位、市民积极参与各类安全保险,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保险机制。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四)调查和总结
1、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调查、总结、上报。
2、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3、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将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省政府。
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网络传输、公安、广电、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确保全市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2、一旦地方通讯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立即修复,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协调军分区,启用军用通信系统,接续应急指挥通信。
(二)工程设施保障
加强各类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人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工作水平。
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储备与本专项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特殊装备和昂贵装备资源尽量实行省、市、县(市、区)共享。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根据装备的性能特点、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调用程序和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时到位和正常使用的责任制度。
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明确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修人员队伍,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的正常使用,保障抢险效率。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上一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央驻扬有关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不足等时,能及时调用或借用相关物资和装备。
(三)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消防、环保、人防、防疫、医疗救护、武警、预备役、民兵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是综合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队伍。要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与实战能力,强化其在抢险救援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政府各相关部门也要适应本系统的需要,组建和加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同时,要积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自救和参与公共救援的能力。
2、基层政府、基层单位、群众组织等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抢险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吸纳有专业抢险技术特长的人员进入专业队伍或把他们作为志愿者队伍的骨干力量。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应急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3、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救援器材和交通、通信工具,制订周密适用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全市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模拟演练,以提高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4、各县(市、区)应配备常规性应急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应急所需要求。市、县(市、区)专项应急工作职能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当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或技术力量不足时,能得到上一级部门的支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协调武警部队、驻扬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四)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负责应急交通保障,建立快捷畅通的交通保障系统。加强应急处置交通保障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交通设备设施和维持交通秩序。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抢修,保证道路通行。调集或紧急征用交通工具,保证紧急输送物资、疏散人员。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着手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装备先进、技术过硬、反应迅速的医疗救援体系。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化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组建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防疫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设备、器械、药品和医护人员,确保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奔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治。提高应急反应速度,缩短急救半径,不断提高应急救护水平。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工作。
(六)环境安全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装备可靠、技术先进的环境监控和污染灾害控制体系。制定现场环境安全实施办法,组建由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环境监察方面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配备必需的监控、净化、防护装备,确保在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发生后,能够针对危险源可能产生的污染和程度,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处置方案,严格现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和产生次生、衍生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治安保障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属地公安警力要立即到达现场,根据需要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事件发生地上级公安机关根据应急委的指令出警支援,重大刑事案件可直接出警,开展现场侦察。
2、在较大、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属地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治安保卫;武警支队协助配合负责相关的内卫工作;事发地政府协助做好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八)物资保障
1、市应急委整合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和应急调用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渠道,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器材、药品和生活用品等应急物资的供应;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2、市经贸委、民政局、商贸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采购和供应;市卫生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采购和供应。
(九)财力保障
建立专款专用的应急救援资金。把应急救援资金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本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特殊需要临时增拨。对应急救援任务较重的部门,可适当增加专项经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救援资金的审计。企事业单位也要确保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投入。
(十)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及需参与的程度,相应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对需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或只有群众参与才能确保应对有效实施的,应深入发动群众,充分重视和利用好民力,是否进行动员及动员对象、范围,由市、县(市、区)应急委决定。
社会动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具体实施。
1、在城市社区逐步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青年志愿者队伍,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实行以民为主,专群结合。
2、市应急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各类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3、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防灾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市、县(市、区)两级应急委应规划建设所辖区域内的紧急避难场所,建立可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如广场、公园、体育馆)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特别安排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
2、有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主动征求市、县(市、区)应急办的意见,充分考虑因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人防设施、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3、市应急办应指导有关职能部门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通信设施、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备出现紧急状况时党政机关能及时迁入,指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4、因自然灾害等需要较大规模安置受灾群众,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方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紧急避难安置工作实行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安置为主的原则。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安全监测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水文、气象、地震监测体系,强化疫情、流行病监测网络,坚持不懈地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病虫害、防刑事犯罪等监测防范工作,建立经常性的大气、水质、辐射污染、气象、地质灾害例行监测和应急监测机制及预报体系,提高信息传输、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技术监测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检测与检查工作,加大食品药品监督检验工作力度。通过完善各种安全防范的预测预报工作,提高城市的综合安全防范能力。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加强应急工作宣传、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工作演习,提高全民应急工作意识和基本技能,对于做好应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1、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培训内容。各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普及安全防范与应急救助知识,提高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2、在居民中广泛进行安全防范与救助知识普及教育。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应对、处置基本常识和技能。各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办)、社区要对员工、居民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结合学校教育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常识教育。
(二)培训
1、镇应急办每年组织一次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培训。
2、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每年分期对专职、兼职救援人员和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三)演习
1、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或训练。
2、镇应急办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习。
通过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八、预案管理
(一)批准与备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修订
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三)监督检查主体
市应急办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奖惩
(一)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1、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5、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牺牲者;
6、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二)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2、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4、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7、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十、附则
(一)制定与解释
1、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镇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配套发布实施。
2、结合我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3、本预案由烈山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解释,具体工作由镇应急办承办。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