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镇养殖业安全告知书
为做好养殖业安全工作,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及生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我镇辖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大户)、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兽药经营单位、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渔业等告知如下:
一、养殖场(大户)不购买、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孔雀绿等国家明令禁止药物和化学物质,不违规使用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必要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休药期的规定。
二、饲料兽药经营单位不经营销售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药物和化学物质,不经营假冒伪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不收购、屠宰、加工含有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化学物品的生猪等食用动物,严格检疫检验,对病害动物及产品做无害化处理,严禁销售获利。
四、饲料生产企业不违规添加违规药物,不使用变质霉变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加工、经营。
五、渔业养殖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对投入品遵守相关规定使用,不明原因死亡水产品遵守无害化处理规定,禁止销售获利。
六、上述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管理。不违规、违章操作生产;建立健全各类生产销售及管理档案,要求记录完整,档案齐全,建立可追溯体系。
烈山镇畜牧兽医水产站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