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2022-09-24 07:42作者:烈山镇来源:烈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1)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6)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且登记失业9(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联等级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注: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4个月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