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
事项类型 | 事项编码 | ||
服务对象 | 实施清单编码 |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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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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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办理深度 | ||
办理形式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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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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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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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权力来源 | ||
行使内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划分标准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下沉办理 | ||
通办范围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
阶段性办理 | 办理时间段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淮北市迎宾路169号3号楼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社会保障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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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 | ||
数量限制依据 | |||
是否支持代办 | |||
是否进驻大厅 | 材料收取形式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
监督投诉方式 | 咨询方式 | ||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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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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