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2024-04-22 16:13作者:烈山镇来源:烈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县(区)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确认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落实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确认工作,执行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临时救助金确认额度。
有条件的县(区)可将临时救助确认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