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1.15-1.21)

2025-01-23 10:15作者:烈山来源: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食品)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杨勇卤菜店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卤菜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卤菜

罚款2000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5

烈市监临罚〔20254

自觉履行;30天内

2

淮北市烈山区雷艳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小呆薄片原味”4袋、“天穆荞麦挂面”1筒;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7

烈市监烈罚〔20256

自觉履行;30天内

3

安徽光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卤菜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卤菜

1、没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卤菜(猪耳朵:11.9斤、猪脸:42.2斤;货值1478);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

烈市监临罚〔20255

自觉履行;3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