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1.26)

2025-02-06 10:18来源: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食品2)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烈山区新院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罚款3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烈市监烈罚〔202511

自觉履行;30日内

2

淮北市烈山区晓露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罚款3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烈市监烈罚〔202516

自觉履行;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