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经办口径

2025-06-17 10:58作者:烈山镇来源:烈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规范经办执行,推动政策落实,省厅就近期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政策疑难问题提出经办口径,供工作中参考。

一、失业登记

1.失业登记对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

2.失业登记时间以失业登记申请审核通过时间为准,即系统内经办时间。

3.落实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联系,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在工商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其他情形。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核验其失业登记状态和时长,时长以失业登记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3.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一致时,以档案年龄为准。

4.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综合运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措施,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做好跟踪服务管理,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身份,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在工商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4)其他情形。

三、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此处法定退休年龄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

2.对在2025年1月1日前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个人和单位,因法定退休年龄调整的导致领取时间变化的,应如何界定?

以初次认定结果为准(若在国家延退政策正式施行前已经认定的,从其认定结果,在国家延退政策正式施行后认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3.就业困难人员省内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参保地申领社保补贴。在省外灵活就业并参保的,暂不支持申领。

4.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灵活就业后再次失业,经推荐实现单位就业后,12个月内再次失业的,直接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5.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期间,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

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灵活就业后再次失业,经推荐实现单位就业后,12个月内再次失业的,直接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2.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成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3.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退出公益性岗位:

1)依规退出的:公益性岗位协议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的: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单位就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在工商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3)违反相关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不再新设置由劳务派遣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已经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继续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到期后核减岗位。

6.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于社保基数调整后用人单位补缴部分,可在下一次申报期时一并申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时应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并将业务数据及时录入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上述口径供各地操作层面参考,若国家或省下发新的政策或口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