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的内容

2025-06-18 15:07作者:烈山镇来源:烈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失业登记
1.失业登记对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
2.失业登记时间以失业登记申请审核通过时间为准,即系统内经办时间。
3.落实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联系,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在工商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