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内容

2025-06-18 15:10作者:烈山镇来源:烈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核验其失业登记状态和时长,时长以失业登记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
3.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一致时,以档案年龄为准。
4.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综合运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措施,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做好跟踪服务管理,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身份,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在工商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4)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