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此处法定退休年龄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
2.对在2025年1月1日前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个人和单位,因法定退休年龄调整的导致领取时间变化的,应如何界定?
以初次认定结果为准(若在国家延退政策正式施行前已经认定的,从其认定结果,在国家延退政策正式施行后认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3.就业困难人员省内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参保地申领社保补贴。在省外灵活就业并参保的,暂不支持申领。
4.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灵活就业后再次失业,经推荐实现单位就业后,12个月内再次失业的,可直接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5.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期间,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