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管理
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灵活就业后再次失业,经推荐实现单位就业后,12个月内再次失业的,可直接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2.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成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3.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退出公益性岗位:
(1)依规退出的:公益性岗位协议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的: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单位就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在工商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3)违反相关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不再新设置由劳务派遣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已经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继续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到期后核减岗位。
6.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于社保基数调整后用人单位补缴部分,可在下一次申报期时一并申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时应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并将业务数据及时录入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上述口径供各地操作层面参考,若国家或省下发新的政策或口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