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重度残疾人和因病致贫居民低保认定标准和流程

2022-02-22 16: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对生活困难、靠父母供养、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且本人财产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纳入低保范围。

二、对生活困难、靠配偶或子女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的2倍;

(三)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四)家庭财产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

三、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纳入低保范围。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

(三)非财政供养人员;

(四)家庭财产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

四、对因病致贫低保居民实行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年复审一次。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药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保障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