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烈山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9-12-27 15:09来源:区人社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镇、街道办事处社保所,定点培训机构、各企业单位:

为有序开展我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强化工作管理,确保烈山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现将《烈山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1日

烈山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市、区关于实施就业技能培训相关通知精神,鼓励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好就业技能培训,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  监督制度包括内控管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纪检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条  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成立区人社局局长任组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的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人社、财政部门、就业部门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该机构每半年或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培训工作情况及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

第二章  内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培训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为避免权利集中,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开班审批及经费申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认真执行培训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应职责,程序化、规范化,并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 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对象审核制、培训申报制度、现场巡查制度、鉴定考核制度、网络管理制度、补贴审核制度。

第八条 培训对象审核制度。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市、区文件要求,对申请培训人员的身份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好申请表的分类统计,建立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台账备查。对未能正确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国家补助资金被套取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培训申报制度。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班,否则不予认可。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要按市、区文件要求,在规定工作时限内,按照要求对培训机构办班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开班条件的,出具开班通知书通知开班,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格原因。开班审核按照集体审核的形式进行,杜绝个人决定的现象。对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或借审核批班,向培训机构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现场巡查制。对经审批同意开办的培训班,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现场随机抽查,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检查教学计划执行及考核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开班检查重点要结合培训机构提供的设备清单、师资等认真核对是否到位,场地是否能满足培训需要;检查教材是否发放;检查培训是否按计划执行。中途检查要重点检查教学过程是否按照教学计划,有序组织和进行。考核检查要重点监督考核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督促鉴定机构和考评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结果公正评估。质量检查记录表必须现场填写,请学校确认签字,反馈意见栏必须有学员签署意见并签名。检查中如有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 鉴定考核制度。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结束,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向鉴定管理部门申报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实行鉴定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制度。人社部门要对培训学员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开班受理时,要检查参加培训学员信息是否登录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培训结束要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及就业安置信息及时补录系统。要加强学员享受培训政策情况查询管理,查询记录作为拨付经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补贴审核制度。人社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的补贴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先由就业服务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报劳动就业部门复审,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将经费拨付资料装订整理归档备查。对未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国家补贴资金补贴套取,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行政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培训工作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采取电话查询、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对就业培训部门报送的经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上报联席会议审核,并报请财政部门复核审批。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监督中,对应办不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蛮横、生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规办事;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借故延长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连带责任的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获得政策性补贴培训资质的相关办法和流程,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开展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计划、就业安置等培训工作情况也要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制约。纪检监察对培训工作经办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培训负责人对培训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培训工作人员与培训负责人互相监督。培训工作和培训工作经办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纪检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对培训机构在培训中是否按照操作办法的规定开展培训,劳动就业部门就是否按照培训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并有详细的纪检监察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对局属分管培训工作的党员干部是否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不允许纪检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培训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培训管理中,严禁工作人员收受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各种名目的礼品、奖金、红包。

第二十三条  群众对培训工作人员和培训工作的举报,要及时组成调查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监察室及局党组报告,并根据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报请局党组处置。

第五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对职业培训工作和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尊重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中查出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应的违纪情况,依照相关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社会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培训资质的取得、培训管理工作的流程及制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要向社会进行公示,使培训工作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并要求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培训机构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上级机关评议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对培训工作及分管培训工作干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见向投诉、举 报人反馈。

第三十二条 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