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1、 文件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
2、 政策对象:在淮北市内注册经营(经营地在淮北辖区内)网点、申请认定时已在市本级和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
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
3、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户籍人员中,已进行失业登记且在失业期内,申请人主动到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办理求职登记相关手续,经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3次以上职业介绍服务后,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各县区可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等因素进行认定。如在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中(在校学生除外),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人员;家庭中经营性、投资性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的失业人员。
4、申请条件: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联等级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申请材料: 凡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需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土地被征用证明;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需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高校《毕业证书》。
6、办理流程: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收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经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内容后,将公示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信息系统相关内容后,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未设村级服务站的,可直接办理初审和复核手续。
(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反馈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
7、办理时限:条件符合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完结。
8、办理地点(方式): 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人力资源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告知
10、咨询电话:0561-468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