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标准
(一)资助参合(保)
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门诊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发放。
(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1、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
2、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2000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100%。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3、低保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4、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宫颈癌、乳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疾病及治疗所需的放疗、化疗、输血治疗、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
2、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