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处理法律援助投诉服务指南
处理法律援助投诉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它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2、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2、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申报材料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以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阐明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投诉人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提出投诉;
2、受理: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1)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2)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3、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及时调查核实;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捺印;
4、处理: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七、办理时限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561-408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