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临海童街道2020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方案

2020-10-09 16:33来源:临海童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做好我街道2020 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 号)和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社保类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淮人社〔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市“六稳”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就业是最大民生,加强形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公共服务,狠抓督促指导,强化就业服务对接,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等方式,加强就业托底安置,积极促进全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持续做好民生工作,推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原则和任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实行实名服务、动态监管。今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任务百善街道办事处10个。上岗率不低于 50%。 
    三、实施内容 
    (一)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1.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二)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开发机制。根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四)补贴办法。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同时,县区财政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 300 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由他人顶替。
    (五)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七)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 3 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 3 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镇(街道)要推动就业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要针对用人单位、就业重点群体,在城市主要广场、企业园区、街道社区、商贸集市等地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海报,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政策材料、现场解读政策等形式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就业政策宣传。
    (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让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充分地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凡符合皖人社秘〔2016〕79号通知精神,经本人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要及时办理社区审核后公示、再报镇(街道)审核,区人社部门审批等程序,保证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三)实行目标管理。区人社局将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任务分解到镇(街道),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较慢镇(街道)进行督查,对工作情况和完成进度实行定期通报。
    (四)监督管理。区人社局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管理工作。一是应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资金,注销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二是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后,要指导用人单位及时为上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于退出岗位的人员及时解除关系,并在《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进行人员减少,做到系统与实际同步,做到退出有序;四是对于用人单位申报的补贴资金,加强核实,确保不存在套取、骗取资金行为。
    (五)强化资金监管。将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落实情况,通过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六)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动态更新人员信息,落实人员日常考勤,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度,健全社会监督检查体系,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规范。 
    (七)开展考核评估。区人社局将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施成效纳入镇(街道)就业工作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客观评估各地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效果,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