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标准

2019-12-04 15:46来源:临海童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特别扶助金标准:(1)伤残扶助每年6000元;(2)死亡扶助标准每年6000元;(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标准①三级每年2400元;②二级每年4800元;③一级每年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