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019-12-04 10:17来源:临海童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政策内容

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资金标准:国家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我市将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统一提标至每人每月5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国家标准: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扶助金。地方财政出资对并发症扶助金在省标准基础上翻番,分别达到三级200元、二级400元、一级60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金来源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6:4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地方提标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承担比例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淮政【2013】49号)文件执行(三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濉溪县由县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