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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05-25 15:36来源:临海童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发布

3.4 信息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成立烈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政府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2.1.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地震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市交警四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同志。区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区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属地政府、烈山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市交警四大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给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1.4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人武部、烈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武部等单位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武警、民兵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协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数据,提出科学处置建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或受伤)、中毒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区科技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信息应对、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烈山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局等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一般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8)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协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从市级专家库中确定人选成立现场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2.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组织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设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镇(街道)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区级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请求。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住建、公安、农水、卫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预警信息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警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研判和应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必须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接到基层信息报告后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等形式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报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10分钟内电话向区政府报告,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区、镇(街道)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半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半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域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3.4  信息通报

因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住建、应急、消防、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通报相关镇(街道)。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协调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2.4  应急监测

协调依托市生态环境局资源和力量,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专家会商

协调依托市生态环境局资源和力量,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利用灾害违法敛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依法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改、商务、市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要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交通、住建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与应用。逐步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烈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5.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烈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根据区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等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烈山公安分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市交警四大队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交通管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转移安置后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理,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安监,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突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进行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生态修复;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根据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部署,做好重要河道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协调气象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消杀用品、食品和医药等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事故应急需要,协调部队、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消防措施;负责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附件3

烈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

 

总 指 挥:赵先贺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总指挥:赵皆胜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张  涛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金名泽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华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平进  区民政局副局长

秦胜兵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  刚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胡恒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代志见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沈  斌  区商务局副局长

朱秀梅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陆桂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段汉春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景波  区人武部政工科科长

刘庆江  烈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宏伟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王庆芳  市交警四大队大队长

许建华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