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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淮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20-06-29 10:30来源:临海童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确保按期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等,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等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强化统筹调度、持续开展调查对象全面性核实,严格质量控制,按时保质安全完成采样调查和技术成果集成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对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在产企业,督促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将调查发现的关闭搬迁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二)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预防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排查,完善排查清单,采取减排措施,确保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比2013年下降1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排查整治,完善排查整治清单,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有效切断镉等重金属进入农田的途径。总结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参与)

3.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落实《安徽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时完成2020年整治目标任务。在长江固废大排查、清废行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等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排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存在的问题,消化问题存量场所,巩固整治成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2020年底前,各市提交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总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4.加强土壤环境重点企业监管。各市制定2020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强化环境监管,督促重点企业落实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地下储罐备案等制度;制定并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稳步推进化肥农药“两减”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安徽省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节药行动实施方案》,到2020年底,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6.加强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构建体系完备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严格控制废旧农膜市场准入,强化农膜回收科技支撑。选择农膜使用量较大的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底,试点县当季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办法,妥善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7.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按照《关于下达2019—2020年度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的通知》(建村函〔2019〕8号)要求,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对采取原地规范整治方式进行整治的点,要注重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落实长效管护责任。严格控制产生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参与)

8.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9.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全面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将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耕地面积、分布等进行更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0.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应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结果,对各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目标任务进行调整。按照《安徽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方案(试行)》,部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54万亩、严格管控类任务1.65万亩。各市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目标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参与)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1.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实现包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在内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协调配合,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12.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环函〔2018〕1123号)要求,完善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之间的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在规划许可、土地流转、治理修复、施工许可等环节的管理。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出让、划拨,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活动时,应及时登录“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查看污染地块名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按照《安徽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9〕812号)要求,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腾退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摸底。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梳理2017年7月1日以来,本辖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清单,并及时提供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清单中的污染地块信息逐一核实,甄别其中是否有违规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于4月10日之前将核实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在每月底前更新、报送。对于违规开发利用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13.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要督促相关土壤污染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已经扩散的地块,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14.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改造企业搬迁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9〕228号)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转发文件(皖经信原材料函〔2019〕773号)要求,加强部门联动,掌握列入搬迁改造清单中的企业的关闭或搬迁计划及实施情况,实行跟踪管理。要督促相关企业在实施拆除活动前,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市生态环境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各地要及时将腾退土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参与)

15.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要求,持续做好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动态更新,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加强从业单位管理,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结果信息公开要求。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情况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五)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6.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采取每月调度、现场调研、重点帮扶等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12个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典型案例。各市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1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各市要结合土壤污染防治现状,围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加强项目储备,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列入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储备库。中央、省级土壤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储备库内项目。依托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月报送项目储备和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参与)

18.推动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按照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号),推动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展。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具备条件的市,设立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19.加强调度和部门会商。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重点工作。根据《关于按季度调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15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做好工作进展季度报表报送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住房建设局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牵头负责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0.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各市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年底前编制完成评估报告,主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21.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抓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贯工作,增强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自查。配合市人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积极做好《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