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登记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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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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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三级事项 |
四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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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户籍管理 |
暂住登记及 |
暂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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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一定期限的,应当根据居住地的规定在当地申报居住登记。 |
申请—受理—登记 |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现场办结 |
免费 |
2、住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