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管理暂办法

2020-11-10 17:27作者:hb271来源:烈山区妇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为保障贫困妇女儿童基本生活,改善贫困妇女儿童的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本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助资金是指由区妇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共同承担责任的,对生活出现困难的贫困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开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以及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的原则。

第四条   区妇联负责本区的贫困妇女儿童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第五条   本区户籍的妇女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救助资金: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陷于困境的妇女儿童。

(二)其它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

第六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需要获得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的个人或者家庭,可以向区妇联申请救助。

第七条   申请贫困救助资金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事由,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区妇联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

第九条  区妇联每月25日对本月所有申请进行研究,确定本月救助对象及金额。决定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救助资金领取必须由受助人或其近亲属凭受助者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的标准由区妇联根据接受贫困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为500—3000元,原则上对同一申请人不重复救助。

第十二条  贫困妇女儿童在接受救助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所提供的有助于改善其生活的培训或者就业等机会。

第十三条  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和社会摹集。区财政每年拨款2万元,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设立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贫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和扣压救助金。

第十五条  提供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支持贫困妇女儿童救助事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