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烈山区困难家庭大学生实施救助的通知

2022-07-22 10:36作者:区民政局来源: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镇、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做好民政兜底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困难家庭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安徽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淮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困难家庭中的大学生实施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主旨

实施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让贫困家庭学生有更多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举措,“资助一名学子,成就一名人才,兜底一个家庭”为宗旨,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激励困难家庭子女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保障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权益。

二、救助范围

(一)辖区内城乡低保家庭、孤儿、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参加今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大专生均可享受大学新生入学救助;一般困难家庭中参加今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可享受大学新生入学救助。

(二)辖区内城乡低保家庭、孤儿、特困人员通过历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大专生没有毕业现正在校就读的,可享受大学生在校救助。

(三)今年接受过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个人救助的大学生、免交学费的大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孤儿、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本科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不高于4000元,大专生每人入学救助金不高于3000元;历年考取的在校本科生、大专生每人在校救助金不高于3000元。

(二)一般困难家庭中的本科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不高于3000元,困难家庭以重病、重残及因学刚性支出较大的家庭为主。

四、救助程序

(一)提出申请

8月10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大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已激活)原件及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孤儿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新生入学救助的,提供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大学生在校救助的,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给本人,复印件留存);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1、镇(街道)受理的救助申请,要根据低保、特困、孤儿、低收入人口等档案资料核对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了解核实申请人家庭情况和就学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申请表》,镇(街道)根据低保等相关档案资料对个人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2、各镇(街道)于8月20日前完成申请对象材料的审核。对因领取高校录取通知书较晚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入学救助的大学新生,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9月10日。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

(三)资金发放

救助金要于8月30日前,由镇(街道)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每一名受助学生入学前领到救助金。

五、资金来源

低保困难家庭、孤儿、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口及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所需资金从市、区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

六、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困难家庭子女大学生就学救助工作,这也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措施,各镇办要抓好落实专人负责,切实体现这一惠民政策对困难家庭的关爱。

(二)要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上报资料,确保上报学生数据真实准确,确保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三)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骗取救助金的,已经查实取消其救助资格,追回救助金。

(四)救助对象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到录取院校入学就读,挪作他用的,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三年内该家庭不得申请该项救助。

附: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申请表

 

 

烈山区民政局

20227月12

 

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申请表

               街道办(镇                          社区居(村)委会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现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家长姓名

 

工作单位

 

家庭类别

低保户口   低收入户口   孤儿口   特困人员口   其他困难户口

录取(入学)时间

 

录取(就读)院校

 

本人享受助学金情况

 

社区居委会(村、镇)意见:

 

 

居委会(村、镇)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批意见:

 

 

办事处(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烈山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烈山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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