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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烈山区民政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绩效评价报告

2022-07-15 18:55作者:任楼街道办事处来源: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按照《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民生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总结情况汇报如下: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投入情况

(一)项目立项

1、绩效目标合理性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2、绩效指标明确性

制定了《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转发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走访评估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淮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2022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

(二)资金落实

1、资金到位率

2021年1-7月救助54名孤儿,截止到2022年7月共发放孤儿救助金42.9万元。孤儿资金到位率100%。

2、到位及时率

每月20日前发放到位。严格执行申报、审批、拨付程序(关于申请拨付1—7月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报告、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表、银行明细交易结果)。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过程

(一)项目管理

1、管理制度健全性

出台了《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走访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制定了《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2、制度执行有效性

根据《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走访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的,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附件1)。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3、服务规范

烈山区辖区内无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在淮北市社会福利中心,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

4、监督检查情况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区)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市级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需要及时对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民政部门或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的养育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填写附件4、5有关记录,并存入该儿童档案。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包括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材料等;(5)县(区)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建设和管理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父母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6)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5、协议签订情况

全区56名社会散居孤儿全部签订了《淮北市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的学习、生活、就医等方面的工作。烈山区民政局与社会散居孤儿签订协议率为100%。

6、审核审批情况

《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按照村居申请---镇民政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流程,严格审核审批,对当月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孤儿,及时审批、及时发放孤儿生活费。

7、动态管理

对超龄且不在上学的孤儿,提前三个月发放给孤儿或监护人告知单及时给于注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时对孤儿进行动态管理。认真落实孤儿走访工作,做到定期走访,要求各镇办100%入户走访排查,及时了解孤儿的生活状况,摸清楚孤儿的基本情况,做好走访记录,登记造册。实行主动发现机制,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纳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与每位孤儿的监护人签订抚养监护协议,并进行监护能力评估,确保孤儿监护人有能力去抚养孤儿。

资金发放情况每月在烈山区人民政府网进行资金公示。

8、信息建设情况

建立了孤儿基础数据库,并及时将孤儿的资料录入系统,同时建立了孤儿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孤儿纸质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及时将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9、档案管理情况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材料等;(5)县(区)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建设和管理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10、资料报送

每月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同级部门报送每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人数,每月保障金额和增减情况。

(三)财务管理

1、财务制度健全性

制定了《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2、资金使用合规性

孤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申报、审批、拨付程序,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关于申请拨付1—12月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报告、2021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表、打卡发放银行明细交易结果)。

3、财务监控有效性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父母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4、经费发放管理情况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并制作发放花名册,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三、产出

(一)项目产出

1、孤儿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2021年烈山区民政局把孤儿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实施开展了在校困难大学生救助工作,并将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优先予以资助。开展多种形展关爱活动,保障孤儿的基本权益。列入专项经费和引入社会力量,保障好孤残儿童的康复、医疗、助学等情况。

2、完成及时性

符合条件的孤儿申请在本月之内发放,符合条件停发的提前三个月告知其监护人或者孤儿本人,停发审核通过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每月20日之前资金银行卡打卡发放到位。

3、质量达标率

通过对孤儿基本资料的抽查与实际情况一直,质量达标率为100%。

4、实际完成率

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做到 “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效果

(一)项目效益

1、社会效益

通过对受助群众进行调查,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群众对此项民生工程十分满意。

2、可持续影响

烈山区民政局建立了区、镇、村三级孤儿救助服务网点和区、镇、村孤儿救助管理员制度。制定了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发现、报告、反应机制。

3、社会满意度

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群众回访满意度高达100%,孤儿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群众对此项民生工程十分满意,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全方位保障了孤儿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