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细化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根据工作实际,省民 政厅、财政厅决定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
民社救字〔2021〕76号)作出如下补充修改:
1.将第七条中的“原则上,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删除。
2.将第十八条第一款补充为:“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 券、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家庭人均货
币财产原则上需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级民
政部门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银行流水有大额开支的,申请
救助对象需要说明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