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

2024-01-13 11:00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餐饮备案管理,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管理。

 小餐饮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就餐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备案工作。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小餐饮备案应当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备案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即小餐饮在一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   中小学校外托餐应按照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辖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等。

  ()食品安全要求的承诺。

 

                 基本条件

 

第十条 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

   (二)厨房内至少应设2个清洗水池

()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八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有明显区分标识

 (九)配备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二)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二条 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营要求

 

第十 小餐饮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三无”食品;

(二)现场制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制售食品;

()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制作食品;

(六)进行网络销售和食品配送;

(七)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八)卫生间设置在食品处理区;

   (九)跨门店外加工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小餐饮的备案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由监管人员对小餐饮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并办理备案手续。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小餐饮经营者在备案前应填写《小餐饮备案申请(见附件1,交由备案部门进行审查(见附件2)。

第十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准予备案的小餐饮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见附件3)。

第十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号、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品种、备案日期、有效期限、备案部门等信息。

    第十 小餐饮信息公示发卡日期为备案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已取得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健康证明和承诺书

十九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XCY1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地区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所代4年份代码和5位顺序码(见附件4     

二十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第二十一条  小餐饮备案后,现场监督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备案项目以外的食品。信息公示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前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小餐饮需要延续取得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在该备案卡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小餐饮申请延续的,原备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当发放新的信息公示卡,备案编号不变。

第二十 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不予变更、延续、补办信息公示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小餐饮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自动注销:

(一)小餐饮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小餐饮备案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备案的其他情形。

小餐饮备案被注销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县、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小餐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九  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2017  日起施行。 

     

 

   

 

     附件:1.小餐饮备案申请

           2.小餐饮备案条件审查表

               3.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4.小餐饮备案编号

               5.承诺书

 

 

 

 

 

 

 

 

 

 

附件1

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餐饮服务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本次登记属于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

经营项目

 

经营地点

 

经营从业人员

人员总数    人

体检人员数    人

提交材料

餐饮服务经营者(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图等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他(             )。

 

附件2

                  小餐饮备案条件审查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1

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符合环境洁净要求。

是□ 否□

2

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是□ 否□

3

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是□ 否□

4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及其他污染。

是□ 否□

5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 否□

6

贮存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是□ 否□

7

销售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是□ 否□

8

购进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是□ 否□

9

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操作台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是□ 否□

10

使用的餐饮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是□ 否□

11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是□ 否□

12

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是□ 否□

  经营者(签名):                      监管人员(签名):

                                          

附件3

 

 

 

 

附件4

小餐饮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由餐饮汉字拼音大写首字母、地区代码、年份代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

:XCY(小餐饮)+地区代码(市4位代码 +县(市、区)2位代码+2位所代(由各县、区编序+年份代码(4位)+顺序码(5位),共20个字符。

 

 

 

 

 

 

 

 

 

 

 

 

 

 

附件5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

   二、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

   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环境、用具和个人卫生。

   四、采购的食品,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建立食品采购台账。

   、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

   六、不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来源不合法的原料和食品。

   七、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保证食品加工用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九、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不经营假冒伪劣食品。

   十、尚德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