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6类)及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时限
一、自然灾害救助(6类)及救助对象指的是: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3)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损坏的农房。
(4)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时限: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