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的公告

2018-12-01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安徽省大气办关于采取空气环境质量临时特别管控措施的紧急通知》(皖大气办【2018】17号)文件的要求,我市为一类管控城市,采取二级管控措施,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减排50%以上或实施停产,我市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2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企业轮停第3轮,启动I级响应,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二、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倡导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8次/日);禁止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含挖填和转运)及路面整修施工等作业,停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混凝土(沥青)搅拌站作业;禁止矿山企业露天开采;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

(2)严查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禁止物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等重型货运柴油车上路行驶。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8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严禁秸秆、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荒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

(5)化工、建材、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二级管控措施要求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城区内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要求限停产,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7)从严查处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8)根据作业条件,视情采取人工增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9)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10)增加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11)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1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视情调整作息时间。

(1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 24小时值班。

四、信息报送与公开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每日15:00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五、响应终止

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六、总结评估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在解除预警第二日12:00将总结上报市应急办,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淮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