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城乡低保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凡我区常住户口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农村户口3150元/人/年、城市户口510元/人/月),均可以申请保障。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证、病历;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劳动力和就业情况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书、授权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公示结束后将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村民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批准,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