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2-02-10 14:03作者:百善办事处来源:百善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工作,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中央编办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等18部门关于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行动方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指导中心是指有效整合不承担长期监护职责的县级民政部门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人员、场所、功能等,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并逐步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第三条  指导中心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条  指导中心主要服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

第五条  各地应当将指导中心建设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指导中心的监督、管理、指导、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别提供支持。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设置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指导中心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临时监护。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等收留抚养工作。

第八条  关爱服务。开展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心理慰藉等关爱帮扶工作。

第九条  政策指导。为乡镇(街道)和村(居)开展儿童福利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加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条  技术保障。负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系统维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开展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社会参与。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项目和孵化培育儿童福利方面的专业社会力量等方式,提高指导中心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制定临时监护的工作制度,为指导中心内临时监护的儿童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服务。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为流浪儿童、重残重病儿童、遭受监护侵害儿童、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儿童提供照料服务。

第十三条  对新发现的孤弃儿童,在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后,交捡拾地民政部门的指导中心,按照“先救治、后接收”的原则,待孤弃儿童治愈或病情稳定后,由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中心及时移交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养育。

第十四条  在临时照料期间,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应解除照料关系,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养育状况进行不定期走访,动态记录并填写走访记录表(附件1),走访评估其安全处境、监护、学习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和生活费使用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关爱服务。

第十六条  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外出流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发现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辍学的,要及时联系教育部门,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帮助落实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教育资助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八条  发现儿童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并指导儿童家庭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指导中心优势,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链接社会资源,为有需求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定期分析本地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开展儿童福利法规政策宣传,帮助儿童及其家庭了解儿童福利法规政策。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儿童福利工作并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与乡镇(街道)、村(居)联系机制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衔接机制,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提供儿童福利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指导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定期对本辖区的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走访排查,落实寒(暑)假等重点时段巡查制度,实地了解情况,动态记录并填写走访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  负责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的材料收集、档案整理,做到一人一档、动态更新;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四条  指导中心可以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发挥资源链接、心理干预、法律服务、权益保护等专业优势,优化指导中心功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多方协作机制,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与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残联和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互通。

第二十六条  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残联和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为指导中心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履行好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指导中心应当保持场地、编制、人员等不变,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保留男童、女童床位数,用于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提供临时照料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指导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指南,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统筹使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中的未保资金。加大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培训及儿童类社会组织的购买服务力度。

第三十条  指导中心接受捐赠款(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具专用票据或证明。使用捐赠款(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捐赠方意愿,并及时向捐赠方反馈,同时定期在指导中心内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指导中心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集体或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和奖励。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恶意泄露儿童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残联和省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仅适用于安徽省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