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善办事处 > 义务教育 > 财务信息

关于进一步完善烈山区中小学校财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2025-01-02 15:50作者:百善办事处来源:百善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中心校、集团校、区直学校:

为了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正职统揽、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烈山区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办[2016]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烈财字〔2017〕62号)及《关于重申“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淮教[2017]81号)等文件规定及区委巡查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烈山区中小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中心校、集团校、区直学校(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不再亲自签批经费收支,确定一位分管财务的副职,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经费收支。

第二条 单位(含二级学校)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支出,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单位分管财务的副职审批。单位(含二级学校)1000元以上的支出,先提交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附会议记录),并由单位分管财务的副职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签字监督。

第三条 单位(含二级学校)5000-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支出,需事前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签字,经区教育局计财办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再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

第四条 单位(含二级学校)50000元-100000元(不含100000元)的支出,需事前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签字,经区教育局计财办审核,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再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

第五条 单位(含二级学校)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支出,需事前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签字,经区教育局计财办审核,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同意后实施,再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

第六条 二级学校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经费收支签署审核意见,二级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监督。

第七条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各单位(含二级学校)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应切实担负起民主理财的责任,对经费收支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的支出不得进行财务报销。

各单位(含二级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对财务收支在醒目处设置的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实行“阳光财务”。

第八条 单位(含二级学校)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和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直接从事物品的购买活动。

财务报销应由会计人员经办,二级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代替会计人员直接经办财务报销事项。

第九条 实物资产采购和资金支付

采购固定资产,按照《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烈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烈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烈政办(2016)43 号)规定办理;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商品采购的通知》(烈财字[2017]126 号)规定,采购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在网上商城商品品目内的,应在网上商城采购。

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进行结算;1000元以下的资金支付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严控现金支付。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含二级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各单位应加强对二级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山区中小

学财务管理的通知》(烈教[2020]14号)规定执行。财务审批事项,上级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本通知适用于烈山区教育局下属公办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民办学校的财政性补助资金审批权限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烈山区教育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