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老法院周边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0-06-10 16:16来源: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及条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与征收实施主体

征收主体:烈山区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烈山区杨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工作。

二、征收范围

迎宾大道以南、教堂以北、长山南路以西、杨庄煤矿铁路专用线以东范围的房屋土地及其地面附属物,面积约300亩。

三、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

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工作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51号);

5.《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

(二)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遵循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8月20日。

五、合法宅基地的认定

每户宅基地面积由社区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社区书记、主任签字,社区出具证明,杨庄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六、补偿方式与安置

(一)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1.宅基地补偿:

(1)产权调换计算方法:合法分配宅基地参照周边地块评估原地产权调换成本价3192元/㎡(含一层房屋及附属物);二层及其以上房屋和其它附属物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执行,计算拆迁安置总额。

(2)折算安置房建筑面积方法:①被征收户拆迁安置总额+空白宅基地补偿费用+征收奖励+搬迁费+过渡费为该户补偿总额。②被征收户补偿总额除以回购价4000元/㎡为其实际安置房建筑面积。③被征收户应最大限度选择安置房安置,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50㎡的,按3192元/㎡予以货币补偿。安置后剩余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以多购一套安置房,差额建筑面积按4300元/㎡由被征收户补交,也可按3192元/㎡予以货币补偿安置。

2.货币补偿安置:

征收合法经营生产企业及其他附属物,设施设备按照搬迁费评估补偿。被征收户评估补偿费用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予以货币补偿。评估补偿费用总额在100-200万元之间的,必须在该区域内购置一套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4300元/㎡执行,余款采用货币补偿。评估补偿费用总额在200-300万元之间的,必须在该区域内购置二套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4300元/㎡执行,余款采用货币补偿。以此类推。

(二)安置原则

按照协议签订先后顺序进行,在该区域内安置,户型为90-120㎡的完全产权商住房,安置房类型为高层住宅。分户不动产权证办理按照商品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合法空白宅基地补偿按淮政办秘〔2016〕113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过渡费。

1.搬迁费:800元/户。

2.临时安置过渡费:

选择产权调换在该区域内安置的,按应还原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24个月,逾期不能交房的继续按该标准支付。

七、征收奖励

(一)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日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3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单位处置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奖励; 在签约时限内的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3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单位处置的,每户给予6000元的奖励;在第46日至7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3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单位处置的,每户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二)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奖励。 

八、相关要求

(一)户籍要件以2011年登记为准,不得新增、变更。

(二)2011年已丈量登记在册的视其原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不在册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长山南路项目已补偿过尚未拆除的,或已征拆除完毕在原地重建的不予补偿。

(四)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不予补偿。

九、法律责任

(一)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烈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现场征收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城市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准向被征收当事人吃、拿、卡、要,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方案由烈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