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城管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烈城管(市容)罚〔2020〕12号
被处罚人:张X,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址为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XXXXXXXXXXXX。
案由:张X未经批准占道经营案。
2020年3月10日8时15分许,我局宋疃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宋疃镇丰山街发现张X未经批准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占道经营,影响道路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张X未经批准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占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张帝认错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被处罚人张X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淮北烈山支行(户名: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 账号:1261600104000999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或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烈城管(市容)罚〔2020〕12号
被处罚人:张X,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址为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XXXXXXXXXXXX。
案由:张X未经批准占道经营案。
2020年3月10日8时15分许,我局宋疃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宋疃镇丰山街发现张X未经批准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占道经营,影响道路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张X未经批准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占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张帝认错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被处罚人张X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淮北烈山支行(户名: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 账号:1261600104000999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或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