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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淮北市建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0-12-16 09:08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建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35635577J

地址:烈山区宋疃镇政府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超

我局于202012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未安装污染处理设施,机加工车间地面跑冒滴漏现场严重;

3、未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油漆桶和废机油桶随意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烈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