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领域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强制

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孙京成】

2021-02-05 09:30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姓名:孙京成

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雷山行政村

我局于2021年2月4日对长源煤焦化污染地块进行查看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名下的2辆货车停放在开挖的煤矸石堆场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配电箱、输送机皮带、电机轴承的供电设施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烈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