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防总《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家防总《关于印发<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汛〔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报告职责。各级防指负责掌握与报告本地区洪涝突发险情灾情。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能源、通信等部门负责掌握与报告本行业、本领域洪涝突发险情灾情,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本级防指。
二、提高报告时效。各级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加强对突发险情的会商研判,及时共享信息,保证险情报告内容准确,提高险情处置时效。长江、淮河、巢湖干堤和主要支流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行蓄洪区和保庄圩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大型、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有人居住或保护万亩耕地以上圩口溃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省防办。
三、规范信息发布。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指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未经县级以上防指批准,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险情灾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四、健全报告网络。各级防指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加强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县级防指要建立与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等的信息互通渠道,推进信息员网格化建设,形成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工程、圩口、重要基础设施等的信息报告网络。
各市防指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或传真报告,各有关部门通过传真报告突发险情灾情。
联系电话:0551-62999519,传真:0551-62999522、62999546。
安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