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烈政〔2018〕45号)

2018-06-08 15:37作者:房屋征收办来源: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经开区,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建保〔2018〕48号文件及淮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56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城市转型崛起和烈山区“121”发展战略,结合我区实际,拟对我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本次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皖政〔2015〕24号、淮政办〔2013〕36号、淮政办秘〔2015〕63号、淮政办秘〔2016〕113号、淮政秘〔2018〕5号、省住建厅建保〔2018〕48号、淮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56号。

二、本方案实施范围

2016年、2017年延续项目和2018年的实施项目。

三、基本原则

(一)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日期在2018年4月13日之后的,不再发放市内流通购房券。

(四)棚改居民原地产权调换市场评估价格按程序评估产生(2016年、2017年延续项目按原评估价执行)。

四、实施主体

各镇办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工作。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镇、办负责,棚改居民不得自行拆除。

五、安置补偿方式

(一)征收棚改居民住宅的,实施政府回购安置或定向使用烈山区境内购房券安置。

(二)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征收商业门面(具有合法商业用房证件)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四)征收未有产权证、历史形成的房屋及文件未规定的附着物、经营损失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报区政府确认。

六、补偿安置标准

(一)选择政府回购安置

  1. 取得合法住宅的棚改居民原地产权调换,应还原安置面积等于合法住宅面积按1:0.8计算。
  2. 取得商业住房证件的居民原地产权调换,应还原安置面积等于证载房屋建筑面积按1:1.35(包含0.15的公摊面积补助和0.2的搬迁奖励)计算。

(二)选择在烈山区境内定向使用购房券安置(只限已备案可以销售的房屋)

1. 取得合法住宅的棚改居民原地产权调换,应还原安置面积等于合法住宅面积按1:1(包含0.2的搬迁奖励)计算。

2. 取得商业住房证件的居民原地产权调换,应还原安置面积等于证载房屋建筑面积按1:1.35(包含0.15的公摊面积补助和0.2的搬迁奖励)计算。

3. 优惠政策

(1)棚改居民选择购房券安置方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棚改居民持购房券在烈山区境内购房(企业须与市棚改办签约安置的楼盘),可根据区位、面积、户型、价格、打折率等情况自主选择,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享受开发企业给予棚改居民的优惠政策。

(2)棚改居民按规定选购商品房并缴纳契税的,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定,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给予补贴。

3. 相关要求

(1)棚改居民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许出让、倒卖购房券;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80%。

(2)参与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办事人员,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二层及以上房屋和合法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按淮政秘〔2016〕113号和淮政秘〔2018〕5号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2)已下发停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3)其他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发布实施公告之日起新栽、新种花草、林木、农作物等。

七、安置规定

(一)凡在2018年4月12日(含12日)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棚改居民仍按原政策、方案执行。

(二)凡在2018年4月13日起之后签订协议的棚改居民统一选择在烈山区境内安置。

(三)安置地点根据具体项目选定政府回购安置房而定。安置单价按政府回购成本价计算。

(四)户型:根据政府回购的安置房而定。

(五)选择烈山区境内统一安置的居民安置面积计算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乘以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除以所选政府回购安置成本价。

(六)棚改居民应当选择与应安置面积临近的房屋套型,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原地产权调换市场评估价结算,多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政府回购成本价结算,但居民所选择安置房面积不得小于应安置面积的90%。

(七)购房券的使用范围及时效

购房券使用仅限于购置在烈山区境内,购置具有合法经营企业并取得销售许可的楼盘或合法完全产权二手住房。时效为棚改居民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超时限购房券自动失效,由烈山区统一安置政府回购房。

八、过渡方式和期限

由棚改居民自行过渡,实施单位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费:800元/户。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 选择政府回购安置的棚改居民如房屋不拆除先行签订协议的,暂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待拆除房屋之日起至交房止计算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计算;如已签协议并限定房屋拆除时限,自拆除之日起视其实施项目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到交房止多退少补,支付标准同上。
  2. 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棚改居民按原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起时点要以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同时要符合各项目规定腾空交付时间以内并经验收小组检验合格后支付。

九、宅基地认定原则与程序

(一)原则

2000年12月1日(含1日)以前统一分配的合法宅基地据实给予计算补偿;2000年12月1日以后统一分配的合法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20㎡。空白宅基地补偿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以下情形不予确认宅基地:

  1. 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之外的部分。
  2. 已部分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3.2000年12月1日以前统一分配的宅基地超出分配面积的部分或2000年12月1日以后统一分配的宅基地超出220㎡的部分。

  1. 擅自占用农用地的部分。
  2. 占用市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红线及已搬迁村庄等补偿过的部分。
  3. 擅自占用村庄内道路、坑塘等公用部分。
  4. 擅自占用的企事业单位用地。
  5.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程序

每户宅基地面积由社区(村)小组组长、社区(村)民代表和社区(村)书记、主任签字,社区(村)出具证明,镇(办)经办人签字,国土所签署意见、镇签署意见,审定确认。

十、征收奖励

(一)政府回购安置

1. 在签约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规定之日内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奖励给棚改居民10000元/户。

2. 超过签约期限未按规定时间之内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二)购房券安置

1. 选择到烈山区境内,购置具有合法经营且取得销售许可楼盘购房或购买合法完全产权二手住房的居民,在签约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规定时间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合法宅基地20%搬迁奖励。

2. 棚改居民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注:时限以新修订实施方案后具体到每个项目签约期限和腾空房屋期限为准。

十一、土地问题

1. 棚改居民或企事业单位一旦与镇(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区政府统一收回处置。

2. 每项目征收结束并形成净地后,由国土部门绘制征收范围红线图。

十二、其它相关要求

(一)镇办在签约期内提前完成拆迁任务,节省的费用全部返还给镇办。如因镇办没能如期完成任务,额外多支出的费用由镇办承担。

(二)在征收安置工作中,区纪委监委跟踪督查,严查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查处当事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在征收过程中镇(办)需提供如下材料:

  1. 提供每户不低于2张以上房屋不同侧面照片。
  2. 提供每户户口本各页复印件、并列表汇总加盖所在辖区镇办及派出所公章。
  3. 三榜公示材料。
  4. 财务转账、发放清单。
  5. 其它需要准备的材料。

十三、具体到每个项目的征收方案按本方案进行细化。

十四、本方案由区棚改办和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2018年6月7日